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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明新华侨中学办学章程 (二O一六年四月)

来源:  人气指数: 次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1日

泉州市明新华侨中学办学章程

(二O一六年四月)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加强学校的日常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不断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民法通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实际,制定我校办学章程。

第二条:本办学章程适用范围为明新华侨中学。

第三条:学校的办学性质泉州市明新华侨中学创办于1911年,由华侨蒋报企先生率先倡导创办,迄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是闽南地区创办最早的侨校之一。明新二字,意即明德新民,含革命之意,激励后辈学子树立远大理想,培养坚忍不拔的毅力,勤奋刻苦,奋发有为。学校的性质是义务教育公立学校

校训:“勤、苦、弘、毅”。勤:万事勤为先;苦:苦中有乐,苦中甜来;弘:要有远大抱负;毅:意志坚强。

办学思想: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智育为重,五育并举。

办学理念规范、和谐、创新、发展。

无规矩,不成方圆。学校、教师、学生之一切行为皆须守法依规。规范乃学校办学之根本。

和谐是美的音符,是消除矛盾的良药,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制度的完美融合,学校努力谱写思想和谐、管理和谐、心灵和谐、师生和谐、家校和谐、环境和谐之华章。和谐乃学校办学之保证。

“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革故鼎新,方能锐意进取,自强不息,与时俱进。创新乃学校办学之关键。

发展是学校办学之核心。学校办学终极目标是实现学生、教师、学校的共同发展。

教育理念:厚基础、重素质、扬特长

培养目标: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合格现代公民

办学特色:打造融合闽南优秀传统文化和时代精神的学校文化,形成以“传承闽南优秀传统文化”为主题的学校办学特色。

校歌:《明新之光》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初中阶段三年的基础教育。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21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尊重教育规律,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鼓励、帮助和奖励。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学校制定《明新中学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规范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体制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在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校级领导的产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考察任命;中层干部的产生按《明新华侨中学中层干部聘任工作方案》实施。

学校设职能部门: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研室、总务处。设群团性组织:党支部、团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定期召开行政会议,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加强教研,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重视培养青年教师和骨干教师,维护教职员、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待遇,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校长依法拥有下列权利:根据干部管理标准,建议任免校级副职干部;提名并按《明新华侨中学中层干部聘任工作方案》,任免中层干部;教改决定权;行政决策权和指挥权;人事管理权;经费安排使用和校产管理权;对教职员工的奖惩权;学校中层管理机构的组织或撤并权;对学校各项工作特别是德育、教育教学、科研、安全行使领导、组织、指挥、监督、检查权;代表学校,承担民事责任,行使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权;享受职务津贴。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学校设置校务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研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建立年级管理机构,各年级设年段长1名(学校可根据各年级实际情况增设副段长一名)负责对年级的全面管理。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按照各处室和年级组的安排开展工作。

第十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教师职称评聘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成立明新中学家长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召开学校行政会。学校行政会是校长履行其职责的职能会议。由学校校长和副校长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校长要定期举行学校行政会议,各有关人员要认真参加并严格按照行政会要求,认真负责地保证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明新中学、泉中职校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九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教师专有权利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权益救济权、工作条件权、进修培训权等。)

二十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认真贯彻学校各项教育教学革新,积极参与“明新中学研究性学习课程”与学生社团建设;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积极撰写教育教学心得或论文,积极参加校内外的教研教改活动和经验交流。

二十一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十二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二十三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二十四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二十五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二十六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章程》和规章制度,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七条: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生的入学、考勤、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学籍管理事宜,均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初中阶段实施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小学生毕业生入学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拒绝非法定教科书、教辅资料的权利,对可造成身心安全的教学设备、设施、仪器提出调换或整改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学校和教师教育。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有关要求。

(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四)保护学校各种设施不受损坏,维护学校荣誉和集体荣誉。

(五)如实向老师和学校有关部门陈述事实,如实向家长反映自己在校情况、学校及教师情况。

(六)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条: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就学贫困救助政策给予帮扶资助,并积极争取各方救助渠道,保证适龄少年、儿童顺利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六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据《中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结合本地和学校实际,编写乡土教材,开设校本课程,推进“教学有效性”研究,开展“有质量教研活动”及学生研究性学习课题研究等校本教研活动,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和综合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十三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与学的方法,不断完善教育教学设施,适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落实“推门听课”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强化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学质量检查、课外活动等环节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按学科设立教研组,各组设组长1名,学校分年级设立学科备课组,每组设备课组长1人。教研组接受教务处与教研室的双重领导,其具体任务职责按学校岗位职责的要求进行工作。实行学校领导联系教研组制度,指导、协助教研组工作。

第三十六条: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深入开展教育科研工作,推行务实有效的校本教研,开展国家、省、市级教育课题研究,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学模式,促进教师队伍的专业化成长,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艺术教育的法规,开展“阳光体育教育”,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学生社团定期开展劳动教育、艺术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积极开展闽南传统文化进校园,引导学生走向文化寻根,开发具有传统闽南文化特色“精品”社团。

第三十八条:学校使用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编制的教材,任何人不得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学习用品及其他物品,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学校及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不得歧视后进学生。

第三十九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期末考试、毕业考试和专项考查。

第四十条:改革学生评价方式,实行成绩等级评价,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加强学生素质报告册的平时记载和期末填写工作。

第四十一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注重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按国家要求加强学籍管理,健全教育教学各类档案资料。

第四十三条:重视德育教育。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德育纲要》,完善德育机制,探索德育新途径,夯实育人环境,凸显素质教育的核心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纪律习惯、卫生习惯和文明礼貌习惯。开展志愿者活动,形成明新特色社会实践课程。

第四十四条:强化人人都应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和班主任培训;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创建“感恩教育”等德育精品课。

建设政法部门、交通安全部门以及社区组成校外德育教育网,多层结合,构筑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德育立体网络。请本校毕业的学子来校作励志报告,每年组织学生开展素质实践行活动,聘请法制副校长,搭建治安民警和交通民警到校做法制、安全报告的平台。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三)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四)营造有浓郁德育氛围的校园景观,培养以爱国为核心的校园精神,在环境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五)校会、国旗下讲话、思品课、团队活动、班会、周五年段训话等主渠道课程专时专用,禁止挪作他用。

(六)充分发挥学校心理咨询室作用,通过谈心、咨询、讲座等多种形式,对不同层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疏导和学业指导,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好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遇到的心理矛盾问题,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培养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

(七)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打造符合学校底蕴和特色的文化精神,开展丰富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使学生在潜移默化的环境受到良好的熏陶。举办校园文化艺术节、“书香校园”等明新特色德育活动。

 

第七章   办学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办学经费。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捐资助学。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收取规定费用。

第四十六条 :资产管理。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育人”的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一)财务管理:学校严格执行《会计法》和《中小学财务制度》,严格学校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学校财务预算、决算,要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财务收支情况要按照会计年度定期审计,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二)校产管理:公立学校资产属国家所有。学校资产要定期清理、盘点、维护、修缮,做到帐、卡、物相符,专人、专账、专管,职、责、权明确。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学校公物管理、赔偿等有关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四十八条:学校办学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校各职能部门建议,报请学校行政研究决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学校办学章程的修改必须根据教职工提出意见或建议并经行政会正式修改意见后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五十条:学校办学章程由学校行政负责解释,本《章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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