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优化教学环境,强化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工作规范,树立良好的师德和教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21〕50 号)、《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二十条禁令》、《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教师〔2021〕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特修订本法:
一、教育教学常规违规的类型和级别
根据违规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1.三级违规类型:属一般违规
①教师上下课、监考迟到、早退的;未经学校批准及备案,擅自调课或更改上课时间;
②未按要求参加听评课的;不认真备课或未持教案上课的,教案与授课内容明显不符的,教学内容出现明显的知识性错误的;作业未批改或未认真批改的;
③课堂上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如课堂上长时间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视频、看手机,早间看护、课后服务放任自流等;
④违反各种考试监考规定的;
⑤未按要求做好学生上课的考勤工作,未造成影响的;
⑥教师布置大量机械重复的作业,效率低下的;
⑦无特殊情况上课接听或拨打电话的;课堂教学秩序混乱或课堂上10人及以上学生趴桌的;
⑧无特殊原因拒不接受学校安排的代课任务、课后服务任务、教研活动的;
⑨其他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教育教学事故的。
2.二级违规类型:属较大违规
①如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请人替课、替班的;
②提前下课的、上课迟到的或组织活动迟到、早退的超过5分钟的;
③上课期间未经允许无故离开课堂或课堂上吸烟等行为的;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的;
④教职工无故不按时完成或消极应对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教研工作,如无故不按要求完成、不按要求参加年段、备课组、教研组统一安排的教学教研任务的;编写的练习及试卷质量低下的;
⑤无备课上课的或考试向学生泄露考题的;
⑥擅自让学生停课,甚至造成隐性辍学的严重后果的;
⑦监考迟到的;遗失学生试卷,致使学生成绩无法确定的;评卷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故意压低或抬高学生分数的;
⑧教育教学的效果差或教育教学管理方法不当,引起学生、家长不满和投诉,经查实的;
⑨其他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教育教学事故的。
3.一级违规类型:属重大违规
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如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
②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如无正当理由缺课、旷课,或空岗、酒后上课、敷衍教学及课后辅导等行为的;
③违反管理安全的行为,如上课期间未考勤、未按规范教学流程上课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课堂及职责范围内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冲突的、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谩骂讽刺侮辱家长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等行为的;
④违反工作安排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不按要求完成、不完成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任务;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⑤其他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教育教学事故的。
二、教育教学违规认定程序
学校巡查或检查人员发现以上情形后,及时做好记录和反馈,填写《教育教学违规登记表》,违规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核实,对违规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校务会或行政会核定,确定教育教学违规等级,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向当事人告知处理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
三、教育教学违规处理
学校校务会或行政会核定教育教学违规,视教育教学违规级别和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分:
三级违规:学校党政办公室向当事人发出整改通知书,相关部门并对首次发生者给予批评教育;两次者年级内部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者全校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扣除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级违规:对首次发生者,年段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者全校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扣除两个月绩效工资。
一级违规:首次发生全校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者停岗学习。出现一级违规中第1条的情况,直接停岗并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性工资。
对被通报批评的当事人,填写《教育教学违规登记表》,被年段通报批评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被学校通报批评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涉及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的,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教育教学违规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未列其中的教育教学违规认定、处理办法或教育教学违规认定、处理办法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四、申诉与仲裁
1.学校成立由工会主席牵头,学校各方代表参加的教育教学违规仲裁委员会。学校党政办公室为受理教育教学违规申诉的职能部门。违规当事人对违规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2.当事人应在接到违规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3.当事人向书面职能部门提出申诉,职能部门受理后及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及最后处理意见提交学校教育教学违规仲裁委员会仲裁。违规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为教育教学违规处理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行政处理。
4.学校最终行政处理决定应在申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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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