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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教人〔2019〕108号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口支教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编办、财政局、人社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党务部、财政局,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党群工作部、财政局,市直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援宁支教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18〕47号)、《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援藏援疆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师〔2018〕48号)、《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落实省外支教教师薪级工资上浮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办师〔2019〕4号)、《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选派优秀教师赴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小学支教的通知》(闽教办师〔2018〕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下一步支教教师选派工作,更好地落实新时期对口支援任务,有力推动对口支援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我市选派赴新疆、西藏、宁夏、南平等地支教的教师。
二、选派要求
(一)新疆地区
1.各单位要根据下达的分学段、分学科援疆教师选派计划,精准选派支教教师,原则上从教育教学管理水平较高的中小学校选派,选派教师原则上应任教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2.援疆教师要求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感;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体健康。学校管理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进疆前,需进行针对性体检。不得从分流或下岗对象中选派支教教师。
(二)西藏地区
1.各单位要根据下达的分学段、分学科援藏教师选派计划,精准选派支教教师,原则上从教育教学管理水平较高的中小学校选派,选派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援藏教师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高原工作,进藏前需进行针对性体检。
2.援藏教师要求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感;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学校管理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不得从分流或下岗对象中选派支教教师。
3.我省“组团式”教育人才援藏管理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原则上从省二级及以上达标高中选派。担任受援学校校级正职领导的,从现任校领导中选派;担任受援学校校级副职领导的,从现任校级副职领导或从事教学、德育的中层干部或年段长、教研组长中选派;担任受援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的,从从事教学、德育的中层干部或年段长、教研组长中选派。以上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有2年以上任职经历。
(三)宁夏地区
1. 各单位要根据下达的分学段、分学科援宁教师选派计划,精准选派支教教师。支教教师原则上从教育教学管理水平较高的中小学校选派,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任教经历,并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2.援宁教师要求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感;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体健康。赴宁夏前,需进行针对性体检。
(四)南平地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1.各单位要根据下达的选派计划,精准选派支教教师。支教教师原则上从教育教学管理水平较高的中小学校选派,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任教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幼儿园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
2.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学科教学和其他教育教学工作。
三、政策待遇
各地、各校须贯彻闽教师〔2018〕47号、闽教师〔2018〕48号、闽教办师〔2019〕4号和闽教办师〔2018〕2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支教教师有关待遇;对于支教期间考核不合格或支教期间存在问题的,视情况取消相关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工资待遇
支教教师在受援地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单位,支教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支教期间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援藏、援疆、援宁教师可在本人现行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薪级工资,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别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援藏教师由西藏按照受援地同类同级人员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
支教期间,支教教师计算为担任班主任的年限,享受班主任津贴和待遇,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应按原学校满工作量计算,其绩效奖金、班主任奖励等参照受援地考核等级发放。
(二)工作生活待遇
支教教师支教期间享受固定生活补助,援藏教师每人每月4000元、援疆教师每人每月2800元,并一次性发放一定金额的安家费、御寒费和困难补助;援宁教师每人每月2200元;援南平教师固定生活补助为每人每月1500元,由重点县按月先行支付。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援藏、援疆和援南平教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援宁教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省级援藏工作经费由省援藏队统筹使用,省级援疆工作经费由省援疆前方指挥部统筹使用。在省有关文件规定的生活补助标准基础上,赴西藏、新疆、宁夏等省外支教期间,支教教师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助600元,赴南平等省内支教期间,支教教师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助300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鼓励各地、各校根据实际通过提高生活补助、设立支教工作经费等方式改善支教教师的生活和工作条件,通过校际间结对帮扶等方式支持教师开展支教工作。
开展援藏、援疆、援宁教师派出前体检工作时,拟派出教师的体检费、差旅费回原单位报销。受援地按规定为每位支教教师购买援藏、援疆、援南平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援宁教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购买按所在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援藏、援疆教师由受援地每年组织在受援地体检一次。支教教师每人每年可按实报销往返受援地的差旅费2次(一往一返计1次),按受援地有关规定正常享受探亲和寒暑假,可不参加受援地在寒暑假组织的活动和学习。其中,寒暑假未离藏、离疆的,每年可报销一名家属进出西藏、新疆交通费1次。
(三)职称评聘
援藏、援疆、援宁教师支教期间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支教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支)教工作经历,其中援藏、援疆教师1年半的支教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支)教工作2年的经历;援藏、援疆、援宁教师可缩短1年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年限;援藏、援疆教师支教期间在受援地取得的业绩成果经审核后可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
援藏教师派出时,已聘任的应在专业技术职务内晋升一级岗位细分等级,职称已评未聘的应先聘任已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在藏期间按有关规定评审(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年限,派出单位应予以确认;期满返回后派出单位予以优先聘任,符合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岗位职数范围内予以聘任,若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已满,可暂不占职数予以聘任,三年内逐步消化,具体消化措施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援疆期间符合受援地上一级职称评聘条件的,可在新疆参加职称(职务)评聘,援疆期满回原选派单位后,在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与规模允许的前提下,经考核合格可按在疆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予以聘任。
援疆、援宁教师派出时,职称已评未聘的,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岗位职数范围内予以聘任已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起始等级,若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已满,可暂不占职数先予以聘任,待支教期满后逐步消化,具体消化措施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各地、各校应科学设置职称评聘方案,对支教教师给予量化加分,支教教师可凭一轮支教经历享有一次职称评聘量化加分的机会。鼓励各地、各校在岗位职数允许的情况下,单列岗位职数聘任支教教师。
(四)评优评先
对优秀支教教师,派出单位在评优评先时应予以优先推荐表彰;派出单位在评选国家、省级、市级优秀教师等荣誉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表彰或推荐优秀的援藏、援疆教师;在名额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县(市、区)开展教师表扬奖励活动时,单列支教教师名额,每位支教教师最多可享受一次优先推荐表彰的机会。
对援藏、援疆期间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教师,西藏、新疆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作出突出贡献的,西藏、新疆在征求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提拔任用
支教期满返泉后,各地、各校要注意支教教师的跟踪、培养和使用,在选聘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时,应优先考虑对表现优异的支教教师。
援藏、援疆前在原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安排同级别的领导职务;对在藏、在疆工作期间表现优秀的,符合任职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援藏、援疆期间提级使用且期满考核优秀的,返回后原则上应按提级后的职务予以提拔使用。
四、组织管理
(一)县级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作,落实好对口支教各项政策待遇和支教教师选派任务,并细化本地的配套政策,切实做好服务保障。
(二)支教教师选派采取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请有意愿参与支教的教师认真填写《泉州市对口支教教师报名汇总表》于每年的6月15日前报送给各县(市、区)教育局或通过传真(传真号码:22775315)报送我局人事科,各县(市、区)教育局于每年的6月20日前通过办公平台汇总上报我局人事科。联系人:徐淑美,联系电话:22785162。报名前请务必征得家人同意,经个人申请、组织确定后,提出放弃支教资格的,将通报原县(市、区)或学校视具体情况记入教师诚信档案。具体选派组织工作由市教育局另行通知。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主动关心支教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利用春节、教师节等契机开展走访慰问;对支教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困难尽量予以协调,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当好坚强后盾,使他们能够安心支教、胜任支教,确保我市的对口支教工作顺利开展。
五、其他
本通知规定的我市对口支教教师有关待遇政策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落实。若省、市有关部门对选派要求、政策待遇等有关事项作出调整的,届时以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泉州市对口支教教师报名汇总表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市教育基金会。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