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明中校办[2018]16号
明新中学、泉中职校
关于印发《明新华侨中学财务报销暂行规定
(修订稿)》的通知
各处室、各年段:
《明新华侨中学财务报销暂行规定》已经学校党政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程序,明确财务报销手续,维护学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小学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学校日常报销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纳入学校账户管理的预算口径非人员类经费,包括部门经费和项目负责人经费。部门经费指处室年段等部门为单位管理及使用的经费,如部门专项业务经费、部门其他业务经费等;项目负责人经费指以教职员工、学生等项目负责人为单位管理及使用的经费,如课题经费、教研资助经费等。
第二章 报销基本程序
第四条 经济业务事项之前应办理书面申请,申请由学校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应该由教育局或财政局审批的应在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局或财政局审批,经济业务事项结束时,业务经办人员应填制或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
第五条 经办人对取得的原始凭证按第四章的标准分类整理并填制报销单据,与出差有关的票据填写旅差费报销单,其他票据填写报销汇总单。
第六条 经办人在每张原始凭证背后签注姓名,请主管部门领导证明,(纳入固定资产要有验收人或使用人签名)并将整理好的原始凭证递交经费审批人审批。经办人签名时,应当书写全名,不宜采用简写或其他无法识别方式书写。
第七条 经费审批人需认真审核经济事项,签署审批意见并注明经费列支渠道。审批人签名时,应当书写全名,不宜采用简写或其他无法识别方式书写。
第八条 经办人携带经审批的原始凭证、报销汇总单据及其他需要事先办理的相关手续(具体见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到总务处报销。
第三章 报销审批权限
第九条 学校经费实行学校“一支笔”审批制度。校长为“一支笔”审批人,审批人对本校的经济事项负主要责任。因特殊原因变更“一支笔”审批人的,学校须向会计核算中心重新出具授权书,并作出合理的书面说明。
第十条 “一支笔”审批人外出或其他原因无法审批的,可以授权他人审批,但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注明无法审批的原因、代理审批人、代理审批范围、代理审批时限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授权委托书应有原审批人、代理审批人的签名字样,同时加盖公章。授权审批责任由授权人与受托人共同承担。授权委托书自送达财务处之日起生效。受托人在受托期间不得再次授权。
第四章 报销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办公费的报销。办公费指购买不属于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具体包括办公用品、文化用品、报刊杂志订阅费、名片、刻章、冲印、饮用水等。报销办公费时,除发票上明确列明上述事项外,还需提供销售方出具的明细清单(如电脑小票等),手工填开的明细清单需加盖销售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资料讲义版面费的报销。资料讲义版面费指零星资料讲义的购置费、检索费以及版面费等,具体包括资料费、复印费、打印费、装订费、检索费、文本制作费、版面费、出版费等。出版费的报销需提供出版合同。
第十四条 印刷费的报销。印刷费指印刷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各类学习资料、考卷提纲以及资料复印等。使用人应填写印刷申请让教务处审批方可印刷,费用采取月结办法。
第十五条 咨询费的报销。咨询费指咨询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各类招生、就业、项目管理、业务信息等的咨询等,发票后简要说明咨询具体事由并附有合同。
第十六条 邮电费的报销。邮电费指实际发生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传真费、电话费、宽带费、信息使用费等。
第十七条 交通费的报销。交通费指实际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包车费以及与所乘坐交通工具有关的燃料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等。市内交通费的报销以乘坐不同交通工具(出租车票不予报销)且在不同时间所取得的机打票据为准,联号车票不予报销;包车费的报销需注明包车的起止时间和具体事由并附合同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差旅费的报销。差旅费指外派工作人员调研、探亲、学习、开会等期间发生的飞机票、车船费、住宿费、会务费、住勤补贴等相关费用。差旅费的报销需如实填写旅差费报销单,并简要说明出差事由。探亲、学习等发生的差旅费用由办公室审核后报销,会务费的报销需提供会务组织方盖章的会议通知原件或复印件并附教育局批复。出差票据的填列原则上应做到出差地和到达地首尾相接,无法做到上述要求的应做出合理解释。
第十九条 出国费的报销。出国费指符合中央或省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各类出国考察、学习、交流团队人员所发生的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支出。部门经费中报销出国费,须提供因公出国(境)批文及相关费用结算单据;项目负责人经费中报销学术性出国费,须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基建和维修费的报销。学校大额基建按市区有关规定执行,基建或维修程序按教育局和财政局规定执行。维修费包括设备、房屋建筑物、公共设施、室内装修、网络系统等的维修费。自行组织招投标的,应提供有关事证,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维修费报销,需报党政会批准,并提供维修计划、维修合同、经维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维修结算清单、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租赁费的报销。租赁费指租用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支出。报销租赁费时,须提供租赁合同,按合同确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结算。
第二十二条 培训费的报销。培训费指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项目。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培训包括教师资格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后续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自行组织的培训,报销时须提供培训通知、培训经费预算、培训日程安排、培训人员签到表及其他与培训有关的各项手续;报销时须提供培训通知并附教育局批复。
第二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的报销。严格控制公物接待。招待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具体包括餐费、礼品、日用品、门票、旅游费、无清单的限额以上办公用品等,公务接待要有审批单、需要餐费接待的要有对方通知函等,同城单位不予接待。服装、鞋帽、眼镜、化妆品、玩具、乐器、厨房用品等私人用物品不得报销。
第二十四条 专用材料费的报销。专业材料费指不满足固定资产购置标准,或容易发生损耗的日常专用材料支出,具体包括墨粉、硒鼓、专用纸张、插线板、灯泡等以及标准以下的移动硬盘、内存条、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等。单价超过1000元或总价超过5000元的专用材料报销需事先到保管室办理入库手续,凭注明“材料已入库”字样的发票、材料清单报销。
第二十五条 劳务费的报销。劳务费包括临时用工劳务费、外聘教师酬金、教研劳务费、评审费、讲座费、专家费及其他劳务费。除有特别原因外,劳务费的发放应当纳入薪酬系统管理,并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个别零星小额现金发放的劳务费凭领付款凭证、劳务费发放清单报销。劳务费应由本人签字领取,本人无法领取的,可由他人代领,但一人代多人领取时,被代领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人。应当发放劳务费的不得以发票冲抵。
第二十六条 委托业务费的报销。委托业务费指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委托业务费报销时,应提供委托合同。
第二十七条 宣传广告费的报销。宣传广告费指学校宣传栏制作、购买宣传用品以及在报刊、杂志、网络、电视、宣传栏等媒介上发布的各类宣传及广告信息所发生的费用等。报销宣传广告费时,须提供宣传广告合同及样本,并在发票后简要说明宣传广告具体事由;宣传用品的报销参照办公用品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会员费的报销。会员费指参加各种学术团体而支付的团体会费或个人会费。团体会费以期初校内预算核定的学术团体为准,报销时需提供会费缴纳通知。
第二十九条 学生活动费的报销。学生活动费指按规定用于学生活动的各项支出。学生活动开展之前,需编制经费支出预算及活动报告,并取得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和教育局的批复。学生活动费的开支应严格控制在经费预算批复额度之内。报销时,原则上须提供活动组织文件、经费支出预算批复文件等,活动用品的报销参照办公用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报销。固定资产包括非图书类固定资产和图书类固定资产。非图书类固定资产均需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及入库手续;图书类固定资产在图书馆图书采购相关经费支出,报销时,需办理图书资料入库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其他费用的报销。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上述大类的其他零星费用支出,依照真实性、合理性原则报销。
第五章 其他发票管理规定。
(一)经办人提供的发票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具有税务监制章或财政监制章、完整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票面内容书写完整,包括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及金额等。
3、采用复写方式,并以发票联为基本报销凭据。
4、大写与小写金额相符。
5、无涂改、挖补、字迹不一致等现象。
6、无特殊情况,不得出现连号或故意拆分等情况。
7、发票记载内容有误,退回原出票单位更正的,更正处应加盖原出票单位公章。
(二)确实无法取得正式票据且金额不超过100元的小额支出(如花圈等),由经手人与审批人签字后,视同有效发票。
(三)发票应当及时报销,原则上当年度的发票当年度核销。鉴于年终结账及假期因素,发票的最迟报销期不超过次年6月30日。
第三十二条 报销审核规定。
(一)经办人对经济事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批人对经济事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连带责任。
(二)总务处业务审核人员审核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1、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发票有权退回,或要求更正、补充相关手续;
2、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如非经费审批人签署的原始凭证、无效代理审批人或代理审批人超时限或超范围签署的原始凭证等,有权不予受理;
3、对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各项规章制度的经济事项,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直至校级领导报告,请示处理。
第三十三条 支付管理规定。
(一)现金管理规定。
1、对公业务一般采用转帐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
2、报销总额在1000元及以上的采取转帐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经办人须在报销前一个工作日到总务处以前预约,预约日未报销的需重新预约。
(二)转帐(或电汇)管理规定。转帐(或电汇)的款项,需提供完整的信息,包括对方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主要用途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 财务 报销 规定
主 送 各处室 各年段